第七條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證據具體情況進行下列處理:
1、立項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或事實欠清楚,但前期已發現相關問題的;或領導直接交辦的;或實名舉報的。
受理人填寫《立項備查登記表》,主管業務條線領導填寫立項調查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組織開展調查工作。
2、初步核實: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但存在違紀可能的。
受理人填寫《立項備查登記表》,主管業務條線領導填寫初步核實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組織開展工作。初核時間一般不超兩周。初步核實后有證據證明存在違紀事實的,按立項調查程序處理。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紀事實的,按存檔備查程序處理。
3、存檔備查: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或調查時機不成熟的;或調查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其他不宜開展調查、核實情形的。
受理人填寫《立項備查登記表》,主管業務條線領導填寫存檔備查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按下列分類處理:
一般關注: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不具有調查、核實價值的;其他不宜開展調查、核實情形的。受理人每季度與主管業務條線領導進行一次內部溝通。
重點關注:調查時機不成熟的;或調查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受理人每個月與主管業務條線領導進行一次內部溝通。
4、移交處理:對受理范圍以外的投訴、咨詢類信息按照《中國遠大集團投訴舉報移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管理審計部對投訴舉報信息行使以下權限:調查取證權、跟進權、建議權。
1、調查取證權:在調查、了解投訴、舉報事項及其相關工作中,有權到有關單位調閱、復制相關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有權要求被調查單位及涉及人員對調查取證的各種資料予以簽字確認。
2、跟進權:對轉由其他單位處理的事項,有權進行跟蹤并要求其在一定時間內給予反饋。
3、建議權:針對調查中所發現的管控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九條 復議
1、時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投訴舉報事項調查結果之日起10日內提起;
2、形式:復議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3、處理:
(1)管理審計部受理復議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通知相關單位暫停相關處理決定,由部門負責人另派人員組成新的調查小組對申請復議的事項進行復核,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2)管理審計部作出維持原調查結果的,應立即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相關單位;
(3)管理審計部復議結果與原調查結果不一致,在作出復議決定前,應提請原投訴受理審批權人審核,根據審核意見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相關單位;
第十條 對調查組成員的投訴,由被投訴人直管領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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